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输市场秩序,林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神农架林区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载货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及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和长、宽、高装载要求。
二、林区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内容,明确各自职责、治理范围和重点,具体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三、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营运证、检验合格标志。对非法、擅自生产、销售、改装、拼装、维修货运车辆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必须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严禁上路行驶。
五、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公司、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商品砼搅拌站、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超过货运车辆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已经卸载分装货物的货运车辆中途加载,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林区公安、交通、经信、自然资源、应急、城管等部门排查水泥厂、煤场、矿场、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确定并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非法货物分装场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七、林区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处罚标准和工作流程,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实施“四个一律”,即超限车辆一律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非法改装车辆一律强制拆解,恢复原状;超载驾驶员一律罚款、记分;违法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一律抄告。
八、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装载货物的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处罚。
九、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林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含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数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资料等),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
林区经信局 0719-3332580
林区公安局 110
林区交通运输局 12328
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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